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未成年人余家凱(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余家欣(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林」。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一)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3、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二)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之1亦定有明文。故法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自應審酌子女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保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未成年子女余家凱、余家欣之母,余家凱、余家欣之父余武泰已死亡,聲請人與余武泰沒有結婚,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變更余家凱、余家欣之姓氏為母姓「林」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與余武泰無婚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余家凱、余家欣,經余武泰認領為其子女,嗣余武泰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死亡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稱:余家凱、余家欣現與其及其父母同住,余武泰死亡後,余武泰的親屬沒有來看余家凱、余家欣,告別式後就沒有聯絡等語。(三)本院審酌余武泰已死亡,且親屬未再探視余家凱、余家欣,而余家凱、余家欣現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並由聲請人保護教養,依余家凱、余家欣之年齡、性別、健康情形、意願、人格發展之需要,其等與聲請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認余家凱、余家欣之姓氏如變更與母親即聲請人相同,可使其對母親及母姓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有利於人格及身心之健全發展,符合余家凱、余家欣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余家凱、余家欣之姓氏為母姓「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