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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82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1(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事項,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12年3月8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字第65號調解離婚,並約定由相對人單獨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A01之權利及義務,而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得依調解筆錄約定之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聲請人要變更原調解筆錄所定之會面交往方案。聲請人希望增加視訊探視,聲請人沒有在臺灣的時候,要改為視訊探視。原探視內容周末僅有單日探視,要改成跟小孩過夜,聲請人希望星期五小孩下課後接回,星期六晚上9點送回,這樣聲請人就可以帶小孩出去住宿旅遊。調解筆錄作成後,聲請人沒在臺灣的時候,聲請人會先跟相對人聯絡聲請人要視訊的時間,平日晚上每次3小時,週六3小時的視訊進行快1年了,聲請人希望週一、週三、週六各視訊3小時,為孩子課業輔導及打線上遊戲,可以讓小孩每50分鐘休息10分鐘。聲請人有回台灣的時候,聲請人會提前跟相對人說,有時候機票是臨時訂,不確定時間,要搭配臺灣的假日,像現在聲請人就是搭配臺灣放假的時間。聲請人希望雙方可以提前3天告知。115年跨年連假聲請人有說要帶小孩去跨年,請相對人幫小孩請假,但遭相對人拒絕,聲請人難得有機會帶小孩去環島,相對人不提供老師聯繫方式,還故意報警,讓小孩被老師記曠課。相對人長期以各種理由阻擾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將子女作為報復、控制聲請人之手段,且對子女精神虐待,扭曲其價值觀,教唆其說謊、貶低子女潛能與自信,不當照顧、未即時就醫,對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傷害,惡意阻礙聲請人與子女正常探視及情感連結。並聲明:聲請人得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1會面交往如聲請人提出之陳報狀內容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113年起聲請人因離職不用工作,因出國旅遊頻繁變更探視時間,相對人一開始同意更改部分探視,但從114年5月起聲請人未經相對人同意強行變更為隔週六日過夜探視,且國定假日幾乎每天探視,114年7月起未經相對人同意暑假過夜探視。於115年1月1日探視結束未將小孩送回,1月2日未到校,相對人堅持不送小孩上學。相對人多次告知聲請人要變更探視時間,在相對人不同意之情形下,聲請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但法院未開庭審理,聲請人就多次強行變更探視。聲請人將住所分租他人,衛浴共用,聲請人沒有自己的房間,只在客廳用層架隔出空間,孩子過去過夜睡覺沒有門,且要與多人共用衛浴,又聲請人長時間在孩子面前抽電子菸,孩子回家衣服都是菸味,且聲請人自承過去有吸食大麻,無從得知是否已經戒除,也曾在孩子面前與他人討論其吸食大麻的事情。考量孩子健康與安全,相對人不同意隔週或每週週末過夜,只同意國定連假過夜,也不同意聲請人將孩子帶出國。未成年子女平日晚間有生活作息,無法配合相對人下午6至9時的視訊,且未成年子女現有假性近視,接受長效散瞳治療,醫生建議每天3C產品使用時間應在0.5至1小時內,無法配合聲請人要求視訊3小時希望可以維持原來的會面交往方案,聲請人出國期間,可以每週六日晚上7點到8點視訊,聲請人回國的週末,就按照原來調解筆錄。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有限制子女自由、阻礙自主訓練、教唆子女說謊、醫療疏忽或干預探視等情皆不屬實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兩造於112年3月8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字第65號調解離婚

,並約定由相對人單獨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A01之權利及義務,而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得依約定之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65號調解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兩造調解離婚後,因聲請人經常在國外

要與子女視訊,在國內期間要與子女會面過夜,相對人會以各種理由不同意,致會面交往不順利等情,並提出兩造對話紀錄、影音檔案等,且相對人亦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因為我們在探視上都無法達成共識,社工有建議第三方監督會面交往等語,可見兩造自調解筆錄作成後,聲請人尚有出國期間與子女視訊會面之議題尚未達成共識,兩造就會面交往實施方式及期間仍有爭議,亦無法按照原會面交往方式實行,且隨子女成長,聲請人亦希望能偕子女過夜探視及出國旅遊,相對人亦持不同意見,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變更其與未成年子女A01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依上揭規定,核無不合。⒊經本院為瞭解聲請人住處是否適宜探視過夜、兩造與未成年

子女相處情形、評估本件有無必要變動原調解筆錄所定會面方案及變動後之方案等,囑請本院家事調查官為調查,調查結果略以:

⑴A02居住環境:A02表示在目前住處已承租6年,該住處室內為

3 房格局,該3間房目前轉租他人,實地訪視時觀察該住處原為3房1廳格局,目前A02將原所使用客廳的空間加以隔間,作為房間,尚具有隱私性,房間內物品擺放整齊乾淨,雖A02住處廚房及衛浴設備需與他人共用,但實地訪視時觀察,該廚房、衛浴乾淨整潔,另A02提及住處一進門的玄關處有放置監視器,對於出入的人員都能夠掌握。又A01亦表示房間經過重新裝修,有新床與桌子,環境比以前好,雖有其他住客,但並不會與其等互動。

⑵離婚後A02與子女互動情形:A02表示112年3月8日所作成之調

解筆錄,當時伊是為了能儘快脫離A03的精神暴力,因此對A03提出的條件幾乎全部接受。A02表示112、113年左右自己大多待在國外,當時每週有三天的視訊,每次3小時,不過後續時間也被減少,又伊每個月會回台灣一次,每次會與孩子相處一個週末的時間,但一樣都是單天早上9點到晚上9點,但去年開始伊認為不過夜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所以自行決定嘗試帶孩子過夜(如露營、去溫泉飯店)。關於115年1月7日開庭時所暫定會面交往方式之履行狀況,A02表示有依規定進行,但115年3月以來,伊並未理會先前調解筆錄之限制,自3月以來伊每週六接到孩子後會留宿到週日晚上9點才送回。A02表示週六早上A03送孩子到住處,孩子自己會搭電梯上樓,通常孩子到伊住處後的時間安排,伊會尊重孩子自己的決定,像是近期孩子都選擇在家打電動、下午1、2點吃午餐,晚上6、7 點晚餐,甚至凌晨2點才睡、不洗澡,伊認為這是孩子養成獨立的一個過程。

⑶離婚後A03與子女互動情形:A03表示112年3月8日所作成之調

解筆錄,當時達成協議由伊單獨監護,由於A02當時會吃安眠藥助眠,所以對於過夜照顧會有所擔心,當時雙方都同意單日探視,不過自113年A02離職、搬去泰國後,履行狀況開始不穩定,當時伊配合其回國時間讓他連續數日探視(不含過夜),但自114年7月暑假及115年初開庭後於115年3月開始,A02均未經同意,開始在週末自行決定讓孩子過夜,未按時送回,影響伊帶孩子參與教會活動及戶外運動的安排。A03表示A02會抽電子菸,但在115年1月開庭後,A02目前有調整,改到陽台抽,另A03表示A02在泰國期間有吸食大麻,並曾傳訊表示需靠大麻入睡,伊擔憂孩子與其過夜或出國未能受到妥善之照顧。

⑷A01部分:家調官分別自兩造住處觀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互動

的情形,並於兩造住處單獨與未成年子女會談,A01在兩造面前顯得安靜、並未表示意見,多半都由兩造代A01回答家調官的閒聊,亦觀察到A01在與人對話時並不會眼神接觸,不過在家調官單獨與A01會談時,A01的回應簡短,有時甚至不語或是以點頭搖頭作為回應,但不全然像兩造所擔心A01不願開口的狀況。有關家調官與A01會談之內容,為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來自於兩造之壓力,此部分請另參保密會談紀錄,惟經家調官與A01會談之綜合觀察,A01與兩造均存在正向相處經驗的連結,不過兩造均會將其等對於他方的想法傳遞未成年子女,以致未成年子女在不同環境下需適應當下照顧者所給予之規範,讓未成年子女承擔適應上的壓力。

⑸變動原調解筆錄不過夜會面方案之評估:在本件調查之際,A

02居住環境改善,A02住處雖有轉租他人,但其已將原客廳空間隔間為自用房間,具備獨立隱私性,未成年子女亦表示房間經過裝修,有新床與桌子,環境比以前好,且目前已有留宿事實,又A02與未成年子女互動關係尚屬正向。變動後之方案建議:

①A02於臺灣期間之會面交往:

⓵平日採隔週過夜頻率:考量子女作息及維護兩造與未成年子

女情感建立與生活安排。時間:隔週週六上午8時,由A03送A01至A02住處,並於當週週日晚上8時由A02送A01返回A03住處,為維護子女安全,A02應確保子女由A03接回。

⓶通訊(視訊)時間:

非探視週平日:週一至週五擇3日,每次1小時,以不影響學業為原則。

⓷寒、暑假期間:

除平日之會面方案外,採暑假增加14日、寒假增加7日之過夜會面,但為避免用眼過度,A02於此期間需規劃非3C之戶外活動。

②A02出國期間:

A02應於出國前一週告知A03,出國期間之週末會面暫停,改為週末六日各2小時之視訊會面(比照目前A03於週末六日予A01各2小時的使用時間),視訊期間應兼顧使用30分鐘休息10分鐘之護眼準則。

③其他建議事項:

⓵兩造應停止在子女面前傳遞對他方的負面想法。

⓶A02應尊重子女與母親聯繫的意願,不得沒收子女手機SIM卡或限制其與母親聯繫,避免讓子女承擔壓力。

⓷A02於會面期間應控管子女3C使用時間,並要求其維持基

本衛生習慣(如洗澡)。以上有本院家事調查官115年度家查字第17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㈢本院考量就聲請人出國之情形而言,依家事調查報告及兩造

陳述可知,聲請人於112、113年間確有頻繁出入境之情,雖聲請人表示115年1月至4月均留在臺灣,惟仍陳稱未來仍有因工作或個人規劃赴國外停留一個月左右之安排,足見聲請人往返國外仍屬其目前生活型態之一部分。是如仍完全依原調解筆錄所定僅以實體會面方式進行,於聲請人出國期間將難以維持穩定之親子聯繫,對於未成年子女與父親間情感維繫亦非有利。家事調查官因此建議聲請人於出國前一週先行通知相對人,並於出國期間改以固定之視訊方式維持親子互動,以兼顧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及親子關係維繫,核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相符,應可採憑。其次,未成年子女現已較兩造調解成立時成長許多,其生活自理能力、適應能力及與父親互動模式,隨年齡增長有所不同,確實有調整會面方式之必要。相對人辯稱擔憂子女在聲請人處過夜有安全、健康之顧慮一節,依兩造過往互動經驗及兩造對於教養子女之觀念差異,相對人確實可能放大其擔憂,然依家事調查報告記載,未成年子女表示聲請人住處已重新裝修,設有其專屬床位及書桌,雖有其他房客,但彼此並無互動等語,且目前未成年子女已有多次留宿之經驗,家事調查官亦認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互動關係尚屬正向,故評估已有調整原不過夜方案之條件,相對人前開所辯尚難憑採。至於聲請人自115年3月起未經相對人同意,即自行延長未成年子女留宿時間,未依原調解筆錄按時送返未成年子女,甚至曾有未經相對人同意擅自延長探視期間,致未成年子女曠課等情形,此部分確有未依既有約定履行之情事,殊非可取,本院亦不予贊同。惟會面交往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與雙親維持正常親子關係,而非作為懲罰父母違約行為之手段,聲請人前開違約情節,固應作為未來會面交往方式、交接程序及履行之重要參考,然尚不足因此否定調整會面交往內容之必要性。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阻擾探視等情,然依兩造到庭所陳及各自提出之兩造聯繫內容,可知兩造教養子女想法各異,對於未成年子女生活規劃亦有不同,縱有意見相左之處引發爭執實屬難免,且兩造亦易以過去相處負向經驗揣測對方想法,而負面解讀對方之作為,然從子女之意見表達中可知兩造均關心子女,亦願為子女付出,雖依目前狀況兩造尚難信任對方而互相合作,惟尚不足以認定相對人有惡意阻擾探視阻礙聲請人與子女聯繫或見面。而兩造既難以達成共識,衡酌未成年子女現階段年齡、生活適應情形、家調官實地訪查結果、目前會面實行情形等,認應由法院適度調整原會面交往方式,解決兩造長期以來之爭端,避免子女忠誠度之困擾,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再者,就相對人主張未成年子女有近視、散光、ADHD等情形,不宜長時間使用3C產品乙節,依卷附就醫資料及家事調查報告,未成年子女目前確有近視及散光問題,須配戴眼鏡並每日點用散瞳劑控制,醫師亦建議控制每日使用3C產品時間。家事調查官亦據此建議,於聲請人出國期間之視訊會面應配合未成年子女平日使用3C之情形,並採取每使用30分鐘休息10分鐘之護眼方式,以兼顧未成年子女視力健康及親子互動需求。是本院認未成年子女之視力狀況固應予重視,惟尚非不得安排視訊會面,而應透過合理規劃視訊時間、兼顧休息及避免長時間連續使用3C產品之方式加以調整,始符未成年子女身心發。末就聲請人居住環境部分,相對人雖主張聲請人住處出租他人,且無獨立房間,不利未成年子女留宿,惟依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結果,聲請人已將原客廳空間隔間作為自用房間,具有相當隱私性,房內環境整潔,廚房及衛浴雖需與房客共用,然現場觀察均維持乾淨整潔;未成年子女亦表示房間經重新裝修,設有新床及書桌,環境較以往改善,且與其他住客並無互動。家事調查官綜合評估後,亦認聲請人居住環境已有改善,並已具備未成年子女留宿之基本條件。是相對人以前開事由主張不得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尚難憑採。綜合兩造目前生活情形、未成年子女年齡及成長需求、家事調查官訪視結果、兩造實際履行情形及未成年子女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調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已有配合現況調整之必要,爰變更原會面方式及期間,聲請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與未成年子女A01會面交往。又本院僅依現有情況為前述酌定,並非永久之安排,兩造仍應慮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適時協議調整變動。

四、本件裁定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舉證,經審酌後認為與裁定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附表:聲請人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壹、A02得於A01年滿16歲以前,與A01會面交往之期間及方式如下:

一、A02於臺灣期間之會面交往:㈠一般探視:

⒈A02得於隔週週末與A01會面:於隔週週六上午8時,由A03送A

01至A02住處,並由A02於當週週日下午8時送A01至A03住處。若會面週遇連續假日,則為連假首日上午8時,由A03送A01至A02住處,並由A02於連假末日下午8時送A01至A03住處。

⒉兩造若對於隔週探視之起始日無法達成共識,則A02第一次實

行隔週週末探視的日期為裁判確定日後的第一個週六至週日。

⒊兩造於送A01至對方住處時,應確保A01有安全抵達對方住處或直接交付給對方。

⒋A01如於探視期間有教會活動或學校活動,A02應尊重A01之意

願,如其有意願前往教會活動或學校活動,A02須配合接送。㈡視訊探視:

⒈非一般探視週平日:週一、週三及週五,下午7時至8時得與A01視訊,以不影響A01之學業及正常作息為原則。

⒉一般探視週平日:週三下午7時至8時得與A01視訊,以不影響

A01之學業及正常作息為原則。⒊視訊時間之長短應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若子女有意願延長視訊時間,得延長15分鐘。

⒋如遇A01學校考試週,則該週視訊暫停實施。

⒌任一方如要更改視訊時間,應於事前提出並就補行時間達成

協議。㈢農曆春節期間(農曆小年夜至大年初五):

⒈農曆春節期間(小年夜至初五):「一般探視」停止實施。

⒉於民國奇數年(如民國117、119年,以下類推),A03於農曆

小年夜上午9時將A01送至A02住處,A02應於農曆元月初二下午9時前將A01送回A03住處。其餘春節期間A01與A03共度。

⒊於民國偶數年(如民國116、118年,以下類推),A03於農曆

元月初三上午9時將A01送至A02住處,A02應於農曆元月初五下午9時前將A01送回A03住處。其餘春節期間未成年子女與A03共度。

⒋兩造於送A01至對方住處時,應確保A01有安全抵達對

方住處或直接交付給對方。㈣寒、暑假期間:

⒈除得維持前揭會面交往之方式外,寒假得另增加7日、暑假得另增加14日,並得攜未成年子女同遊同住過夜。

⒉A03於會面交往首日上午9時送A01至A02住處,A02於會面交往

末日下午9時前將A01送回A03住處。兩造於送A01至對方住處時,應確保A01有安全抵達對方住處或直接交付給對方。⒊前開增加之日數以天為單位,得分數次進行或連續進行,具

體日期由兩造於假期開始前二週協議定之;若協議不成,則以各假期之第1日起算連續7日或14日。倘前開連續期間值遇「㈢農曆春節期間」,以「㈢農曆春節期間」優先實施再接續實施寒假期間會面交往日。

⒋為避免A01用眼過度,A02需於此期間安排A01從事非3C之戶外

活動,並維持A01正常作息及基本衛生習慣。若A01有學校、安親班作業須完成,A02亦須提供協助。

⒌於A01年滿12歲起,若A01有意願於寒暑假期之探視期間隨A02

出國遊玩,A02需提供A03完整出國行程(含班機資訊、住宿地點、旅遊型態、同行親友等),A03需提供A01之護照予A02,並配合辦理相關簽證暨提供必要文件、證件予A02,A02於辦理完成或旅遊結束後即時交還A03上開護照、文件、證件。A01於出國期間得每日與A03聯繫。

二、A02出國期間:⒈出國期間之「一般探視」暫停實施,改為週六、週日各2小時

與A01視訊會面,視訊期間應兼顧使用30鐘休息10分鐘之護眼準則。

⒉出國期間平日:週一、週三及週五,下午7時至8時得與

新視訊,以不影響A01之學業及正常作息為原則。⒊視訊時間之長短應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若子女有意願延長視訊時間,得延長15分鐘。

⒋如遇A01學校考試週,則該週平日視訊暫停實施。

⒌A02應於出國前一週告知A03。任一方如要更改視訊時間,應

於事前提出並就補行時間達成協議。

貳、A01年滿16歲後,應尊重其本身之意願,由其自行決定與A02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叁、雙方應遵守事項:㈠雙方均不得為有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不得灌輸

未成年子女反抗他方或其親友、減少或禁止與他方會面交往之觀念。

㈡A02應尊重子女與母親聯繫的意願,不得沒收子女手機SIM卡或限制其與母親聯繫,避免讓子女承擔壓力。

㈢為確保會面交往實施順利,雙方應保持電話、訊息等聯繫管

道暢通。雙方及A01之地址、電話、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應即時告知對方。A03應隨時提供A02關於A01就讀學校之行事曆及親子活動資訊(例如成果發表會、校慶、園遊會、運動會、親師會、節慶親子活動等,但不限於上開活動),並不得限制A02參與學校活動。㈣關於視訊探視以外之探視遲誤時間:如A03遲誤逾30分鐘以上

未將A01送至A02住處,則A02當次會面時間延長1小時。如A02遲誤逾30分鐘以上未將A01送回A03住處,A02下次會面時間則減少1小時。若任何一方須提早送到,均須提前告知對方。

㈤有關未成年子女之照顧方式及探視方法、期間、接送地點等

,得經兩造雙方協議後變更之。如協議不成,仍以本裁判內容為準據,不得自行主張延長探視時間或暫停探視。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