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6,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5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72萬1,184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按月給付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1萬元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且能自立之日止,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未成年子女林禹震、林姿瑤分別為民國100年1月26日、000年0月0日生,至林禹震、林姿瑤分別成年,亦即聲請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158萬元(計算式:1萬元×41月+1萬元×117月=158萬元),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三)本件共應徵收聲請費6,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