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A02間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萬65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3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