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8萬4482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萬1966元)、1500元(代墊扶養費及將來扶養費非訟事件部分),合計共18萬5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