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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財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訴字第37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5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兩造應提出民國99年1月11日(或最近前一營業日)臺灣銀行或華南銀行之美金、歐元、泰銖即期買入匯率及黃金買進匯率,另被告名下保單(含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究以美元或新臺幣計價,請兩造自行斟酌調整並再整理兩造之婚前、婚後財產列表,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