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48號原 告 A02被 告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