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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05號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張元毓律師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

陳子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2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5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