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88號上 訴 人 A04被上訴人 A0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而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