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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28號原 告 乙○○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