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65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長子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業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現因其他共有人皆同意出賣系爭不動產,並依照各共有人所有之比例分配價金,為辦理系爭不動產出賣事宜,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819條第1項所謂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云云,係指分別共有,即同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而言,其依同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存在,通說亦認為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者,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不同,如繼承人就繼承財產之應繼分,此項潛在之應有部分,在公同關係存續期間內,不得自由處分。公同共有人將其繼承之權利讓與於第三人,乃以此為契約之標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自有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19號民事裁判先例、89年度台再字第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之妻,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復主張有處分相對人名下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等情,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惟查:
1.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819條第1項所謂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云云,係指分別共有,即同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而言,其依同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存在,通說亦認為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者,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不同,如繼承人就繼承財產之應繼分,此項潛在之應有部分,在公同關係存續期間內,不得自由處分。公同共有人將其繼承之權利讓與於第三人,乃以此為契約之標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自有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19號民事裁判先例、89年度台再字第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2.附表所示不動產尚未經遺產分割登記完畢,現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且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A04包含附表所示不動產等遺產分割案件,現由本院另案以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審理中,有案件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該案核閱無訛。則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就附表所示土地如何分割,仍有爭執,難認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間已有變價分割之合意。且在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前,相對人僅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尚不得自由處分,依據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代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琳之附表:編號 項目 地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732/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732/10000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3000/41000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3000/41000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5400/100000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3000/41000 7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3000/41000 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3937/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