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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姜富珍代 理 人 胡凱翔律師相 對 人 姜復堂關 係 人 梁曉玉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姜復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姜富珍(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梁曉玉(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無配偶及子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女,相對人因急性腦中風等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向法院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審酌卷附當事人戶籍謄本、相對人

診斷證明書(依所載診斷,無另由本院訊問之必要)、崇光身心診所115年8月21日釗字第1150817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蔡孟釗即崇光身心診所精神科專科醫師)等資料,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重度失智症,腦梗塞後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等規定,審

酌卷附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查無意定監護受任人)、聲請人、關係人暨相對人手足同意書(相對人配偶已歿、無子女)、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5年6月9日桃社師字第115384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中華民國松林長照關懷協會115年6月22日松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成人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等資料,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