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95號聲 請 人 A1相 對 人 A2(籍設同上,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5年8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晏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