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710號聲 請 人 A1
A2共 同非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關 係 人 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邱文潛關 係 人 A3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1、A2之監護人。
三、指定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1、A2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1、A2為母子,分別為重度、中度智能發展障礙者,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A3為聲請人A1之次子、A2之胞弟,惟與聲請人A1、A2親情關係薄弱,且囿於生活壓力及經濟能力不足,表明無意願擔任聲請人A1、A2之監護人,爰依法聲請對聲請人A1、A2為監護宣告,並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監護人,指定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下稱八德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且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A1、A2之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三、本院囑託鑑定人崇光身心診所醫師蔡孟釗對聲請人A1、A2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聲請人A1之臨床診斷為重度智能障礙,聲請人A1因病無法維持日常生活獨立自理,且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臨床上認知功能和表達行為能力無恢復的機會。鑑定人認為,其狀態已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A2之臨床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聲請人A2因病無法維持日常生活獨立自理,且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臨床上認知功能和表達行為能力無恢復的機會。鑑定人認為,其狀態已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有該診所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A1、A2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等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宣告聲請人A1、A2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聲請人A1、A2既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其等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查聲請人A1、A2為母子,A1配偶已歿,A2則未婚無子女,最近親屬A3為聲請人A1之次子、聲請人A2之胞弟,惟與其等親情關係薄弱,且囿於生活壓力及經濟能力,表明無意願擔任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A1、A2之代理人陳明在卷。(二)本院審酌聲請人A1、A2戶籍設在桃園市,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係職司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之專責單位,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並擁有一定之人力、財力等資源;而八德教養院為聲請人A1、A2之照護機構,分別自民國80、88年起長期照料其等之生活及協助處理日常事務,對於其等之財產狀況應有所了解,且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有同意書可佐,認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八德教養院分別擔任聲請人A1、A2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聲請人A1、A2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本院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晏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