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99號聲 請 人 李秀菊代 理 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相 對 人 李鴻森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相對人於民國115年9月17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爰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