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08號聲 請 人 李國立相 對 人 陳鳴意關 係 人 李國志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鳴意(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國立(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國志(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及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使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向法院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審酌卷附當事人戶籍謄本等戶籍資
料、相對人診斷證明書(依所載內容,本件無另由本院訊問相對人之必要)、陳炯旭診所民國115年9月9日旭字第1150905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陳炯旭即陳炯旭診所精神科專科醫師)等資料,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缺氧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等規定,審
酌卷附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查無意定監護受任人)、當事人戶籍謄本等戶籍資料(相對人之父母及配偶已歿,聲請人與關係人均為其子)、聲請人與關係人及相對人手足陳子宜、陳美惠等人之同意書、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5年9月23日桃社師字第115633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等資料,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