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17號聲 請 人 徐秋香相 對 人 徐增貴 (已歿)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2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