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971號聲 請 人 A01 A02共 同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葉育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琳之裁判案由:監護宣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