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原 告 秦意如被 告 秦圳盛
秦連炮秦連清秦連順秦順治秦郭明秀秦漢强秦漢忠秦意梅詹東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秦德勝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而原告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秦德勝之遺產及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1/36,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44元(9,901,582×1/36=275,0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不足繳納840元(3,840-3,000=84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7,011,950元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2,669,184元 3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 1/15 218,380元 4 存款 永豐銀行存款 全部及利息 2,068元 總計 9,901,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