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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原 告 姚俐安被 告 姚嘉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7月3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起訴狀上記載指定之送達地址轄區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然原告迄未補繳,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