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原 告 梁素卿
梁素榮上列原告與被告粱素貞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1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5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