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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黃枳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勇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訟及撤銷被告不實扶養申報紀錄部分,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提高數額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其餘請求損害賠償等共合計2,697,944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提高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1,595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