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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聲 請 人 A01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為本案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即謝芳琪應將如附件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謝英林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謝英林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死亡,兩造、本案原告A004、A05、本案被告A06為其全體繼承人。

又如附件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為被繼承人借名登記於A06名下,被繼承人與A06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終止,A06自應返還系爭房地予上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併為分割,伊與A004、A05爰提起本案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明求為:㈠A06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按115年9月2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下稱變更聲明狀)附表一所載方式分割;㈡變更聲明狀附表二所示遺產,按該書狀附表二所載方式分割。又上開聲明第㈠項前段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原告為前開請求時,應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由全體共有人為原告,當事人始無欠缺。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命相對人為上開聲明第㈠項前段之原告。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第831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又按訴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拒絕之人如有正當理由時,法院不得命其追加。至於是否有正當理由,應由法院依實際情形斟酌之。倘追加結果與該拒絕之人本身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相衝突時,其拒絕即有正當理由,與事實上無法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情形無殊,為保護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由其餘繼承人起訴請求,仍屬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認定㈠聲請人就上開聲明第㈠項前段係主張系爭房地為被繼承人借名

登記於A06名下,被繼承人與A06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終止,故請求A06返還系爭房地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屬就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揆諸前揭說明,本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㈡又依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資料顯示,兩造、A004、A05、A06

為其全體繼承人。聲請人就前開聲明第㈠項前段聲請命追加相對人為原告乙節,經本院於115年9月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就是否裁定命追加為原告具狀表示意見,而相對人A02迄未就此表示意見,相對人A03則表示:伊不同意同為原告,因同為手足,不願對簿公堂,且長期居住海外,無暇參與此訴訟等語。審酌聲請人訴請求為判命如前開聲明第㈠項前段所示,實乃聲請人伸張、防衛其繼承之權利所必要,且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若相對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前開聲明第㈠項前段所示部分之當事人不適格,妨害聲請人正常權利之行使,且A03就前開聲明第㈠項前段部分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衝突之情,其猶執前詞拒絕追加為原告,核非正當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即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林曉芳法 官 高廷瑋附件: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25)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權利範圍: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