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原 告 郭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清海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6,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