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鄭慧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鑑鈞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或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且如釋明之不足無法由債權人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扣押;而所謂釋明係指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而言;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配偶關係,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仍於桃園縣○○市○○街000○0號住居共同生活迄今已達20餘年,在聲請人尚有工作能力並工作期間有所經濟收入時得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相對人就已經沒有支給家庭生活費用,自從115年1月間聲請人因遭車禍致身體受傷沒有工作能力,相對人更是不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或其他家庭生活費用等,尚且向聲請人表明要離婚,只願支付新台幣(下同)40萬元,就要聲請人淨身出戶,為聲請人所不能同意。為此聲請人得依兩造之身分關係請求相對人應每月至少給付扶養費10,000元等語(經查聲請人所具訴狀係以「夫妻扶養義務」為聲請,核應屬家事事件法第98條所列之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54號,115年4月30日繫屬本院,又此事件雖為聲請(或起訴)但屬應經調解之事件、聲請或起訴即視為調解之聲請,現行調解程序中)。如上所指,相對人已經多次要求離婚,未獲聲請人同意,即以表明要脫產或隱匿資產,移往遠地各云云,必將致聲請人日後於訴訟結束後,縱獲勝訴之結果,亦無法得到債權之受償或甚難受償之虞,為此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在300萬元範圍內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兩造係夫妻,聲請人已經為聲請(或起訴)請求
相對人按月給付其扶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至少1萬元,因此相對人負欠其金錢債務如上等情。已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54號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僅具狀一份,有3行陳述聲請意旨,未附有任何書證或資料證明文件,上述各項仍本院於115年5月25日調解程序期日聲請人當場陳述,惟仍未提出任何文書證據或資料),是關於假扣押之請求雖非不得謂為無所釋明,惟亦僅陳述而已,相對人所欠確切若干,僅為聲請人於書狀中或以言詞簡略陳述;是以本件假扣押請求(本案)之原因雖非無所釋明,但釋明明顯不足。
㈡至於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亦僅具書狀略為陳述,並無提
出其他事明知事證,並於上開行調解程序時為相對人當場否認有此情事,自難以此釋明相對人有聲請人所指之假扣押原因存在(即經催告仍故不為履行、甚或浪費財產導致無資力,婚後財產有設定負擔、處分之虞或隱匿等情);所謂「顯有日後不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顯然出於臆測或推論,並無提出其他釋明之事證即完全未為釋明。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又聲請人係主張以兩造具夫妻關係請求相對人定期給付聲請人扶養費而「聲請」,嗣再以書狀補充本件假扣押範圍為300萬元,應認本件屬適用家事事件法之因財產涉訟之家事訴訟事件,雖經本院一再闡明(如為何部分財產分配或有其他之請求,或本件僅為家事婚姻非訟事件等等),聲請人仍堅持只要基於金錢財產給付即得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故本院先以認許而為如上揭之裁判。惟:
㈠按夫妻同居……給付家庭生活、扶養費……,屬婚姻非訟事件
之一(家事事件法第98條規定參照)。又家事事件法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71條「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而家事事件法第97條固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法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就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採列舉之方式,並無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既未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列,則家事婚姻非訟事件,自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其應每月定期支應之扶養費用並
陳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上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核其既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即屬家事事件法第98條所規定家事婚姻非訟事件之一。而依上揭說明,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保
全程序之規定,則聲請人於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之規定,聲請為假扣押,於法亦有未合,同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