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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A02原為夫妻,於民國107年3月1日結婚,嗣於114年9月4日經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941號調解離婚成立。聲請人已就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目前由本院審理中。兩造婚後購置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本案主要分配標的,市價至少新台幣(下同)1,600萬元。然於114年8月29日,相對人無預警更換門鎖,將聲請人強行驅離系爭房屋,嗣後拒絕歸還聲請人之財物,甚至揚言要將聲請人之家具、家電當廢棄物丟棄或贈送他人,又聲請人原設籍於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即系爭房屋,然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已於115年3月11日依相對人之申請,逕為將聲請人戶籍住址變更登記至戶政事務所地址。相對人上開行為已非單純之夫妻糾紛,而係相對人有計畫、有步驟地排除聲請人與系爭房屋之一切關聯,其目的顯係為日後處分或隱匿系爭房屋鋪路。相對人獨占系爭房屋、清除聲請人之戶籍登記,距離將系爭房屋移轉與第三人僅一步之遙,聲請人如不即時聲請假扣押,日後恐有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准予假扣押,以保全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逃避追償情形均屬之。惟債務人單純消極未為給付者,通常則僅為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則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為補充後,始得准為假扣押,並非指債權人得以擔保完全替代釋明之責任。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A02於107年3月1日結婚,嗣於114年9月4日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字第941號調解離婚成立,聲請人另於114年9月16日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100萬元本息,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941號調解筆錄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案卷核閱無誤,可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但關於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前已以相對人於114年8月29日,相對人無預警更換門鎖,將聲請人強行驅離系爭房屋,嗣後拒絕歸還聲請人之財物,甚至揚言要將聲請人之家具、家電當廢棄物丟棄或贈送他人等情為由,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4年度家全字第40號駁回在案。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於115年3月11日將聲請人之戶籍住址遷出系爭房屋,係為日後處分系爭房屋預作準備云云,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僅得知悉聲請人之戶籍住址變更之事實,尚不足使本院就產生薄弱之心證,認相對人有處分系爭房地之意圖而將聲請人戶籍遷出,聲請人所述僅為主觀之臆測或推論,自難認聲請人就其假扣押之原因即保全之必要性已有釋明。此外,聲請人並未就相對人有何其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即相對人之現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致與抗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有無法或不足清償之情事,或就相對人有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本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無從認定聲請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是依前揭說明,本件係屬釋明之欠缺,而非釋明有所不足,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