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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B01代 理 人 陳懿宏律師相 對 人 B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兩造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就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期間方式及扶養費等和解成立(下稱系爭和解筆錄)。依系爭和解筆錄第二條第1項,聲請人得於每日晚間6時至8時與A01視訊通話,而A01現年僅4歲餘,並無手機亦無法單獨使用手機與聲請人視訊通話,聲請人皆須仰賴相對人或相對人母親之手機始能與A01視訊通話,並經相對人指定聲請人須與「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下稱系爭帳號)聯絡。然於114年12月31日起經聲請人表明要與A01視訊通話,相對人卻只回應「不在 出門上班幾天」、「你有病嗎 哪條法律規定打來一定要接」、「你要不要去看醫生啊」、「作奸犯科的人」、「打來跟小孩講有的沒有的」、「小心告你強制罪 妨害自由」、「錢不想付 也不還 就不要廢話」、「小心告你強制罪 不要逼小孩 也要看有沒有空」,甚至還傳送騷擾電話法律責任之相關訊息予聲請人,企圖以提告跟蹤騷擾防治法之方式阻撓聲請人與A01視訊通話之非會面式交往。又聲請人於114年12月31日、115年1月2日、115年1月3日、115年1月4日、115年1月6日、115年1月7日、115年1月8日、115年1月9日等撥打系爭帳號之網路電話都完全未接通,即便於115年1月5日撥打數通電話好不容易才接通時,因聲請人想看到A01臉的畫面而請A01拿起平板電腦IPAD時,相對人在旁直接說「好啦 那就這樣子了 反正她(指聲請人)現在又在發瘋了」,並未經聲請人或A01之同意即掛斷視訊通話,是相對人未遵守系爭和解筆錄之會面方案,且相對人上開非友善父母之行為將使A01有忠誠衝突而不敢與聲請人互動。為此,爰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履行狀況,勸告相對人履行上開和解筆錄內容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因工作緣故無法隨時提供A01使用手機,因此相對人購買IPAD並申請系爭帳號讓A01可以自由與聲請人通話,並時常告知A01想跟媽媽說話可以自己打給媽媽,相對人從未阻擋A01與聲請人通話。A01自115年1月起開始就讀○○幼兒園,平日每日上午7時起床,晚間6時返家,到家須洗澡、吃飯,飯後A01有自己想做的事,例如玩玩具、聽音樂、看書。假日相對人則時常帶A01出國、出遊過夜,可能因IPAD未帶身邊或網路視訊不佳,無法接聽電話。又於上學期間,A01因需要早起,時常於晚間8時就寢而未聽到聲請人來電,聲請人會因此訊息辱罵相對人,有時聲請人與A01通話,A01想結束通話,聲請人會拒絕A01,並要求繼續通話,此舉造成A01及相對人身心壓力。隨著A01年齡漸長,課業壓力變重,希望聲請人能尊重A01之自由意志與通話意願。

另系爭和解筆錄作成後,半年來聲請人已經有3個月遲付扶養費,115年1、2、6月都有遲付扶養費,也曾說要把A01的保險解約等語。

三、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者,裁定駁回聲請報結之,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9條第5項第6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A01,經本院於114年12

月24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就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期間方式及扶養費等達成和解,系爭和解筆錄第二條是聲請人與A01之會面交往期間與方式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和解筆錄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

㈡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未依系爭和解筆錄履行非會面式交往等

情,並提出相對人未履行系爭和解筆錄情形對照表、通話錄音光碟、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聲請人通話紀錄截圖等資料為憑,相對人則陳稱其從未阻擋A01與聲請人通話,然平日A01放學後會有自己想做的事,或因已就寢而無法接聽電話,假日則可能因出遊而不方便接電話等語,有A01幼兒園課表、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A01使用IPAD撥打電話照片、A01與聲請人通話紀錄為證,可知兩造間確實有未能順利依系爭和解筆錄內容履行會面交往事項之情事。

㈢經本院囑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就系爭和解筆錄之會面交往方式

有窒礙難行或需調整之處進行調查,並勸諭相對人履行系爭和解筆錄,家事調查官於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訪視及會談後,提出勸告經過,就本件和解筆錄實行情形略以:綜觀兩造陳述及實地觀察,目前視訊會面方案並非完全無法執行,而係存在執行程度與品質不一的情況,聲請人對於未能順利視訊之情形相當介意,認為相對人存有阻礙親子聯繫之意,期許相對人能做到告知或當下協助撥打視訊,使聲請人了解難以履行之情況;相對人則主張每日視訊影響A01作息及應尊重A01意願來執行,平日視訊多交由A01自行操作,相對人除口頭提醒,較無介入協助或事後告知未能履行的情況。另就兩造陳述可知,雙方除訴訟爭執,對子女照顧方式或家庭互動存有不信任,互相指摘有不當照顧情形,或以不友善言論引導A01,種種情緒累積,致使在親職合作上明顯不良,增加會面交往方案履行困難,A01也可見遭涉入雙方的衝突角力。且近期因發生疑似性侵害通報事件,後續就實體會面交往部分恐衍生其他爭議,兩造對立情緒也會有持續升高之情形產生。是以,兩造均應透過親職教育或相關措施,提升親職合作能力及落實友善父母原則,避免將彼此衝突延伸至親子互動間等語,此有本院家事調查官115年度家勸查字第3號調查報告在卷可佐。

五、再者,兩造雖曾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試行每日下午6時30分至7時由相對人撥打視訊電話予聲請人以完成聲請人與A01之視訊會面,為兩造到庭陳述甚明,然實行過程亦非順利,兩造目前亦無法確實依照前開試行方案或原和解筆錄內容實施視訊會面。故本院審酌上開家事調查官報告、兩造陳述及卷內事證資料,可見兩造互信基礎日益薄弱,對系爭和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之履行顯無法達成合意之可能。綜上,本件履行勸告事件經本院參酌兩造陳述及相關事證,認為有前開司法院所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第6款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可能之事由,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本件履行勸告事件雖經駁回,然兩造仍應依和解筆錄或強制執行程序中之試行方案切實執行,亦須避免讓未成年子女面臨父母忠誠衝突之困境,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