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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廖婉伶相 對 人 余治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相同法理,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5年5月2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115年6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