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昭惠相 對 人 伍禎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115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暫時處分須限於本案受理後,始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其係附隨於本案事件,具有中間裁定之性質。準此,暫時處分之聲請,無論係基於財產權或非財產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收非訟裁判費。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115年度家暫字第60號),因聲請人遭相對人惡意進行經濟封鎖,現又面臨重病、流產、喪父打擊,無任何工作收入,暫無力繳納暫時處分規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免徵收非訟裁判費,聲請人既無需支出程序費用,其就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重珍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