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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96號聲 請 人 石珮綺代 理 人 陳玉芬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劉昌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已由本院115年度婚字第316號事件受理中),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聲請人於114年度所得僅新臺幣34,436元、財產總額僅82,000元,衡情,聲請人並無足夠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觀之,其起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