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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177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賴頡律師相 對 人 A02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115年度婚字第233號離婚等事件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撤回、調(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3(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及辦理未成年子女A03之學籍、國小入學登記及戶籍相關登記(含戶籍遷徙登記)等事宜。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A03(000年00月0日生)、A04(000年0月00日生),兩造原同住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00樓(下稱本案住處)。因相對人多次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現由本院115年度婚字第233號案件審理中。相對人於115年6月27日再度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並為未成年子女所目睹,聲請人心生恐懼,只能先行帶兩名未成年子女搬離本案住處,至○○市○○區○○路000號00樓聲請人娘家居住,以防家庭暴力再度發生。因未成年子女A03今年8月底就要就讀小學一年級,原本兩造已於115年6月28日協議相對人應於115年8月28日遷出本案住處,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即可返回本案住處居住,未成年子女A03並可就讀本案住處即其籍設地學區之國小。然相對人拒絕搬離本案住處,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因此無法返回本案住處居住,並順利就讀戶籍地學區之國小,相對人甚至於115年8月24日上午8時許,前往聲請人上址娘家,持刀刺傷聲請人父親A05。

相對人因刺傷A05行為,另案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聲請人實無法有效與相對人聯繫辦理A03學籍作業,未成年子女A03就學在即,本件顯有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並聲明: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3,於本院115年度婚字第233號離婚等事件經撤回、裁判確定或終結前,應變更戶籍至「○○市○○區○○路000號00樓」,並就讀○○市○○區○○國民小學。

二、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具狀答辯。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第3款(關於停止親權事件)、第5款(關於交付子女事件)或第113條(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

四、經查:㈠兩造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A03、A04,聲請人向本院

提起離婚暨酌定A03、A04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等案件,現正由本院115年度婚字第233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案卷宗閱明無訛。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合於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所定「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為暫時處分聲請之程序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15年6月間分居,相對人前有多次對聲請

人施暴,未成年子女A03即將於今年9月就讀國小,兩造先前曾簽署協書,相對人同意於115年8月28日搬離本案住處,相對人因刺傷A05之行為,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A03戶籍謄本、協議書、A05驗傷診斷證明書、本院115年度家護字第8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前案簡列表核對無訛。又A03係000年00月0日出生,現已達國民小學就學年齡,然相對人在押,相對人迄今未搬離本案住處,亦未協同聲請人辦理A03學籍作業,聲請人因前開家庭暴力事件,已無意願返回本案住處居住,A03目前與聲請人同住於○○市○○區之居所,為維持其現有生活及照顧安排之連續性,自有儘速確定戶籍及學籍安排之必要。倘就學事宜未能儘速處理,將影響未成年子女A03接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本件確有於本案訴訟期間定暫時處份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是本院參酌前開事證及聲請人到庭之陳述等一切情狀,暫訂於本院115年度婚字第233號離婚等事件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撤回、調(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3,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及辦理未成年子女A03之學籍、國小入學登記及戶籍相關登記(含戶籍遷徙登記)等事宜。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