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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玟妤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訴字第11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交付民國114年8月開庭(所指應係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