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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O妤上列聲請人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訴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訴字第11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及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民國114年8月及10月開庭筆錄之記載與雙方之陳述是否相符,以期於二審審理中援引為證據資料,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訴字第11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