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000000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惟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04,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2,000元,尚不足1,000元(3,000-2,000=1,000)。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