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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A03(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A04(男,000年0月0日生),嗣兩造於113年9月11日協議離婚,約定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A03、A04之權利義務,並由聲請人擔任A03之主要照顧者、由相對人擔任A04之主要照顧者。而A03年紀尚幼,尚未建立固定姓氏認同,改從母姓有助於其生活、教育、醫療及身分識別一致性,惟相對人不同意變更姓氏,致無法逕向戶政機關辦理,爰依法聲請變更A03之姓氏為母姓「○」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我不同意變更子女姓氏,聲請人頻繁提出相關訴訟,先提出變更子女姓氏,又提出變更親權之訴,我懷疑聲請人有意利用訴訟切割我跟A03的關係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又條文中所謂「為子女利益」,為抽象法律概念,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確實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為子女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子女之意願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四、經查:㈠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A03(000年0月0日生)

、A04(000年0月0日生),兩造於113年9月11日協議離婚,約定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A03、A04之權利義務,並由聲請人擔任A03之主要照顧者、由相對人擔任A04之主要照顧者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0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認定。

㈡本院囑請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訪視兩造及A03後,綜合評估與建議略以:⒈聲請人對變更子女姓氏之看法與態度:聲請人認為目前兩造係各自負擔一名子女之費用與照顧,且兩造溝通不良,認為互不打擾對彼此較為合適,故聲請本案。⒉其他親友對變更子女姓氏之看法與態度:聲請人表示其家人均認同A03變更姓氏。⒊對變更子女姓氏正確認知之評估:A03目前尚無姓氏之概念,故無法進一步評估其對變更姓氏之認知程度。⒋善意父母內涵之評估:聲請人自述兩造離異後又逢詐騙事件,後續回推相對人疑似於婚姻中即有第三人,認為兩造各自照顧一名子女即可,並欲透過改定親權及變更姓氏切割彼此關係,評估聲請人善意合作父母態度消極。⒌未成年人意願之綜合評估:因A03尚無語言能力,且無法理解變更姓氏意涵,故無法評估其意願真實程度。⒍親職能力評估:聲請人目前聘請保母協助照顧A03,並能配合早療人員之建議,調整親子教養與互動模式,且在經濟條件上亦能提供A03基本生活所需,評估聲請人尚具備基本之親權能力。惟聲請人對於A04已有一段時間未進行會面,並述其因見到A04會有愧疚情緒而選擇不會面,顯示其對幼兒及兒童發展、親情維繫需求之理解仍有不足。⒎評估本案有不利益A03之虞,且變更姓氏對A03目前尚無明顯助益,亦不宜透過變更姓氏作為與另一親權人隔絕關係之方式。建議兩造維持共同親權,並宜參與親職合作課程,以提升親職合作相關知能。另本案於訪視中已分別建議兩造申請家事商談,以協助兩造溝通,目前已知兩造均有申請幸和社區關懷協會之家事商談服務。以上提供社工訪視之評估,建議法院依兩造當庭陳述與A03之最佳利益考量,再為裁定。此有該協會115年7月13日助人字第1150234號函後附之社工訪視(變更姓氏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

㈢本院審酌前開訪視報告、兩造之陳述及一切情狀,可知聲請

人對變更姓氏一事其意向不具善意父母特質,本件聲請是否符合A03利益,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合法通知聲請人於115年8月18日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未以書狀陳明變更姓氏方符合A03利益之理由及事證,致本院無從認定A03繼續維持從父姓,有何顯不利於其人格發展之情事。從而,本件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不符合A03之最佳利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