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聲 請 人 A01
A02兼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6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