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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81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家庭生活費用,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出生,聲請人可存活時間即可受領生活費之存續期間超過10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於本件主張給付生活費所可獲得之利益)為60萬元(計算式:每月5000元×12月×10年=60萬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

三、聲請人並未繳納上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1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5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