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47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及第12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甚明。
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其訴之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女性。其於聲請人115年7月31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參照)年齡為63歲。而依114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所載,63歲女性之平均餘命為24.64年,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爰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相對人可請求聲請人扶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相對人住所地之桃園市經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7,186元。從而,依上開說明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於本件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所可獲得之利益)為2,062,320元(計算式:每月17,186元×12月×10年=2,062,320元)。是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3,00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