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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未成年人蕭名甫(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劉」。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二)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之1亦定有明文。故法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自應審酌子女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保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未成年子女蕭名甫(下逕稱蕭名甫)之母,因蕭名甫之父蕭竣丞於民國109年6月間死亡,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聲請宣告變更蕭名甫之姓氏為母姓「劉」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與蕭名甫之父蕭竣丞於109年3月協議離婚,約定蕭名甫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並與聲請人同住,而蕭竣丞於109年6月間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二)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稱:其與蕭竣丞離婚後,均由其單獨照顧扶養蕭名甫,蕭竣丞之父母則每年會與蕭名甫同住約1至2日,蕭名甫知悉聲請人有提出本件聲請,並表示希望改姓「劉」等語。(三)本院審酌蕭名甫自幼由聲請人照顧至今,與聲請人之親情聯繫較為緊密,並向聲請人表示希望從母姓等情,堪認蕭名甫之姓氏如變更與母親即聲請人相同,可使其對母親及母姓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有利於人格及身心之健全發展,符合蕭名甫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蕭名甫之姓氏為母姓「劉」,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仲瑜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