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34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偉音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