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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54號聲 請 人 A01

A02共同代理人 徐國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01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1、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A01、A02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B01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為本件聲請時之年齡為61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全國簡易生命表所載,61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20.8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桃園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5,235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28,200元(25,235元×12月×10年=3,028,200元),核算請求金額已逾100萬元,但未超過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3,000元。

三、又聲請人A01、A02於實體法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是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A

01、A02應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