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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608號聲 請 人 陳正輔相 對 人 陳睿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5 條、第25條、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父母子女間扶養請求事件事件,為親屬間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父、子關係,聲請人現在已81歲,無謀生能力,原本住在相對人承租在新北市鶯歌區的工寮,平日生活自理,相對人並不聞問。嗣因相對人購買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弄00號3樓房地,為符合自用住宅,遂要求聲請人前往住居,惟相對人於114年11月間將聲請人趕出上揭房舍,聲請人因而流落街頭,目前獨居台北榮民之家(按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每月須費至少新台幣(下同)1萬2,500元,但目前除其他子女每月接濟支付金額及少許年金外亦難以完足支應,有受相對人扶養之必要。為此聲請相對人自115年7月起每月應給付扶養費5,000元及先前所約定每月應給5,000元共已72個月未曾支付總額36萬元與聲請人等語,有家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即屬上揭法規所定關於扶養請求之親屬間扶養非訟事件,並於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依據聲請人書狀自載係住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嗣再詢聲請人陳以被趕出相對人上揭住處後,獨居上址所在台北榮民之家已逾9個月等語無訛。準此,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專屬於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居所地即聲請人居所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人聲請移送於上揭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慈思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