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297號原 告 A03上列原告與被告A04之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准予兩造離婚併酌定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依法應繳納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訴訟費用(離婚事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事件1,50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應補繳3,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上開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