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208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RIDA RIDIAWATI (黃露娜)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惟原告除請求離婚外,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150萬元,此部分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9,0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