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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357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