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69號聲 請 人 A02代 理 人 呂錦峯律師相 對 人 A003關 係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03(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A003之輔助人。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03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為相對人A003之女,相對人因失智症而有認知功能退化情形,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曾被他人欺騙為人作保、輕信朋友邀約投資卡拉OK、被賭徒設局詐賭、打麻將輸錢向牌友借錢,或遭推銷買賣房地產、購買保健食品,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A01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指定相對人為㈠申辦或換領信用卡、提款卡;㈡銀行新開戶、網路銀行啟用;㈢申辦、續約電信門號及購買行動電話(含門號);㈣申辦網路儲值;㈤向戶政機關申請或變更印鑑證明;㈥票據行為,亦應經輔助人同意等語,且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三、本院對相對人進行鑑定程序,在鑑定人即聯新國際醫院醫師陳修弘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稱其1個人住,有請外勞,2個小孩住在附近,問其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分給4人各可分多少錢,其答稱除以4是250元,復問其1萬元花了2,000元剩多少錢,其答稱8,000元,再問其1個圓形蛋糕分給6人吃要劃幾刀,其答稱2刀是4塊、3刀是8塊。嗣經陳修弘醫師綜合相對人之家庭狀況及自我照顧功能、神經系統疾病史、精神疾病治療史、身體檢查、神經學檢查、心理衡鑑、精神狀態檢查等,認: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MMSE得分25分,高於其教育程度及年齡組別之切截分數22/23分;CDR整體評估為1分,屬輕度失智程度。相對人近期記憶、時間地點定向、問題解決及社區事務功能已有退化,個人財務需由女兒代為處理,但基本自我照顧能力大致保留,相對人於一般日常生活與小額財務處理能力尚可,然於重大財務與法律決策能力已有部分受損,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該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相對人既經本院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查相對人配偶已歿,有2女為其最近親屬,而關係人A01為相對人之女,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並徵得聲請人之同意,有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A01為相對人之至親,願持續關懷相對人,由A01擔任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另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無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至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為前揭特定行為亦應經輔助人同意部分,因相對人僅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且聲請人就前揭請求之原因釋明不足,自不得過度限制相對人管理財產之權利,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晏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