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原 告 蔡靜修
蔡靜嫻訴訟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霖等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依原告先位聲明之金額合計共40,832,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提高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89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384,8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