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A01代 理 人 陳冠智律師被 告 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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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者,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繼承人對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其對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13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以一訴請求數訴訟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二、原告主張與被繼承人甲○○為夫妻,並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楊宇傑、楊詩涵,被繼承人甲○○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立,以被告A006為受遺贈人、被告A05為遺囑執行人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係在意識欠缺下所為,且違反法定要式而無效,於113年8月1日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予被告A02、A03、A04(下合稱A023人)之買賣契約,係為防堵原告繼承所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屬無效,而聲明:㈠確認被繼承人甲○○所立系爭遺囑無效;㈡確認被繼承人甲○○與A023人間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於113年8月1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14年5月1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㈢確認被繼承人甲○○與A023人就附表編號5所示建物於113年8月1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之行為均不存在;㈣確認附表編號5之事實上處分權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由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㈤A023人應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於114年5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繼承人甲○○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經查,㈠前開聲明第㈠項,因系爭遺囑內容涉及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
故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對被繼承人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原告及未成年子女,是原告之應繼分為1/3,特留分為1/6,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甲○○遺產範圍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編號0165生前提領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以外之項目,故其價額為8,448,132元,兩者差額為1,408,022元【8,448,132×1/3-8,448,132×1/6=1,408,022】,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8,022元。
㈡前開聲明第㈡至㈤項,因並非僅為原告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而
是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故其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給付之全部價額即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50,252元(計算式詳參附表)。
㈢又前開聲明第㈠項與聲明第㈡至㈤項之請求,其經濟上之目的均
在使附表所示不動產回歸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俾由繼承人取得其應有之繼承利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利益同一,依上揭說明,具有互相競合關係,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因聲明第㈡至㈤項訴訟標的價額高於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爰擇較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50,252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50,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及計算式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5年公告現值49,321元×112平方公尺=5,523,952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5年公告現值25,300元×83平方公尺=2,099,900元 3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5年公告現值35,600元×71平方公尺=2,527,600元 4 桃園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全部 課稅現值11,600元 5 桃園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課稅現值187,200元 總計 10,350,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