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邱榮鼎(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妮逸(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邱昶學(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邱昶燁(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邱榮漢(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邱秋惠(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邱秋如(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邱秋媚(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劉素羣(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李宗原(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李景珅(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徐雲水(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徐紳霈(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徐秀鳳(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謝阿森(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邱宏俊(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邱宏明(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謝麗芬(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張璇娥(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張永金(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張永萬(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張永松(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阮呂張茶(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張櫻潔(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邱榮鼎、邱妮逸、邱昶學、邱昶燁、邱榮漢、邱秋惠、邱秋如、邱秋媚為原告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劉素羣、李宗原、李景珅為原告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徐雲水、徐紳霈、徐秀鳳為原告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謝阿森、邱宏俊、邱宏明、謝麗芬為原告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張璇娥為原告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張永金、張永萬、張永松、阮呂張茶、張櫻潔為原告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邱壽枝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邱榮鼎、邱妮逸、邱昶學、邱昶燁、邱榮漢、邱秋惠、邱秋如、邱秋媚為原告邱壽枝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三第4 頁至第14頁);本件原告李金裕於104 年

8 月23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劉素羣、李宗原、李景珅為李金裕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5頁至第17頁);本件原告徐德祿於102 年12月1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雲水、徐紳霈、徐秀鳳為原告徐德祿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8頁至第22頁);本件原告邱阿河於102 年7 月2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謝阿森、邱宏俊、邱宏明、謝麗芬為原告邱阿河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27頁至第31頁);本件原告游余屘妹死亡後,其中繼承人游振良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嗣游振良於104 年8 月23日死亡,查張璇娥為游振良之繼承人,即亦為原告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本件原告張良生於000 年0 月0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張永金、張永萬、張永松、阮呂張茶、張櫻潔為原告張良生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00 頁至第105 頁),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