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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江玉治(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

賴文明(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江龍(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文生(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呂賴貴珠(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林賴貴蓮(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貴鳳(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貴秀(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貴娥(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貴英(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李賴貴戀(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敏雄(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淑貞(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賴妤婕(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江玉治、賴文明、賴江龍、賴文生、呂賴貴珠、林賴貴蓮、賴貴鳳、賴貴秀、賴貴娥、賴貴英、李賴貴戀、賴敏雄、賴淑貞、賴妤婕為原告賴阿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賴阿木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江玉治、賴文明、賴江龍、賴文生、呂賴貴珠、林賴貴蓮、賴貴鳳、賴貴秀、賴貴娥、賴貴英、李賴貴戀、賴文聰為其繼承人,惟因賴文聰於91年11月

7 日歿,即由其繼承人賴敏雄、賴淑貞、賴妤婕代位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四第15頁至第29頁),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10-25